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有哪些

2024-05-18 23:22

1. 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有哪些

每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有所不同,住房公积金提取是其中重要一项。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哪些条件呢?人们要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
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简介: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组成人员有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2002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我市成立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正局级事业单位。目前,机关内部设立办公室、人事处、资金归集处、个人贷款处、资产保全处、稽查处、会计处、法规处、信息处、保贷处等10个处室,下设一汽、南关、南湖、铁路、朝阳等5个分中心和农安、德惠、榆树、九台、吉林、图们、通化、白城、双阳等10个分理处。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8-2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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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有哪些

2.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提取条件是什么?

每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有所不同,住房公积金提取是其中重要一项。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哪些条件呢?人们要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
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简介: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组成人员有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2002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我市成立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正局级事业单位。目前,机关内部设立办公室、人事处、资金归集处、个人贷款处、资产保全处、稽查处、会计处、法规处、信息处、保贷处等10个处室,下设一汽、南关、南湖、铁路、朝阳等5个分中心和农安、德惠、榆树、九台、吉林、图们、通化、白城、双阳等10个分理处。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8-2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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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情况可提取公积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可提取公积金;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怎么用公积金贷款
第一步:首先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及证明。
第二步:然后,开始准备材料,如果符合贷款条件就要准备:买卖合同、房款收据、夫妻双方身份证份、双方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资料,具体资料以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步: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材料,公积金管理部门结合材料和申请表进行初步审查,审核的内容包括:贷款资格、额度期限等。如果初审通过就会给你出具一份《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
第四步:申请人需拿着这份通知单到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所购买的房子价值进行评估,这里要注意,经济适用房则不需要进行评估。
第五步:拿着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再到公积金中心,假如评估的价格与贷款金额相符,就会开具《住房资金管理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
第六步:办理担保手续。
第七步:签订贷款合同。
第八步:指定日期内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代办银行窗口划款,并领取银行回执。
小编总结:以上是关于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虽然公积金可以提取使用,不过要满足很多条件,不是什么情况都能提取的,这点大家要了解清楚。

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4. 长春市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如今,大多数的公司都会帮自己的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给予生活上的保障,且公积金的用途是非常大的。那么长春市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以及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如何申请,各位是否了解呢?现在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长春市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1、个人离休、退休,或者是达到了法律上规定的退休年龄;2、职工由于各种原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3、个人与劳动单位终止了劳动合同;4、用于偿还住房贷款;5、家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且领取了保障金;6、个人需要出境定居的。
 
 

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如何申请
 

1、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需要先前往所在单位,提出领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前申请表”,这时,单位领导需要对员工提交的申请原因进行合核实,通过后,领导在申请表上盖章。
 
 

2、职工在得到公司的批准之后,便可以携带申请表,以及个人的公积金存折,前往公积金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上交准备好的材料,接着等待相关人员的审批。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给到申请者回复,看是否准予申请者提取住房公积金。
 

3、公积金的提取机构,将会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仔细核对,并审核所需要提取的金额,若是申请者的条件符合提取的要求后,只要不遇到特殊的情况,工作人员便会将申请者需要提取的公积金金额打入到职工的公积金存折内,这时就可以提取了。
 
 

关于长春市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以及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如何申请,就先介绍到这里了,各位是否了解了呢?若是要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需要符合条件,然后在准备充分的材料,再前往申请领取公积金哦。

5. 2018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和事业单位都有为自己的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们的买房压力。长春作为吉林省的省会城市,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有哪些呢,下面本文就来给大家介绍下吧。
2018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长春市区户籍员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未再就业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外地户籍(包含榆树、德惠、农安)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直接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3、离休、退休、死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所在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5、出国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6、承租房屋的每月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的。
7、申请人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8、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2018长春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哪些
1、职工本人及配偶在长春当地没有自住房和租房的,没年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能超过1.5万元。
2、如果职工原先以偿还贷款本息方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在贷款尚未结清之前,不得采用其方式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3、如果职工在已经在贷款或者租房的提取过住房公积金,那么再次因款或租房提取公积金需要在不同年份,且间隔时间需要在12个月。
4、在异地购买自住房、回迁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人或配偶的户籍证明。
以上就是关于2018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给长春当地的人们在提取公积金时提供些帮助,让大家都能够尽快的购买到属于自己的房屋。

2018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6.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满五十周岁、女性满四十五周岁的;(三)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五)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六)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7.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所在单位已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4、户口迁出本管辖区或户口不在本管辖区的;
5、属于本管辖区内农业户籍人口的;
6、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以上的;
7、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工作调转至外省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外省重新就业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所在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市政府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
2、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国内普通高等院校,无力供其就学的;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4、本市家庭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的。
(十)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十一)中心根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规定的可以提取的其它情形。第四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
(一)、
(五)、
(七)、
(八)、
(九)、
(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法律规定或中心规定的期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在账户被依法解冻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中心限制提取期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经查实,在中心限制提取期间内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已以偿还购房贷款名义提取过,在该笔贷款尚未还清之前又以购买其它住房或偿还购买其它住房贷款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五)已签订协议委托中心提取其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在协议有效期内本人及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第六条职工不得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住两用房或偿还购买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二)购买非自住住房或偿还购买非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购买非本管辖区内住房或偿还购买非本管辖区内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已以购买某套住房名义提取过,售出后又将该套住房回购的;
(五)因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8. 长春公积金提取条件最新规定

一、公积金提取条件最新规定
提取公积金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二、怎么提取住房公积金呢
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公积金提取分约定提取;部分提取;销户提取三种类型。
约定提取
公积金提取的约定公积金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而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以后提取的有关约定,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部分提取
公积金提取的部分公积金提取是指公积金的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部分提取的要求,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最高提取额为:账户内留10元的全部。
销户提取
三、住房公积金一年可以提取几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不同情况,提取额度也各不相同,具体如下:
购房并使用房贷的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购房一次性付款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全额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一年最多提取四次。
自建、大修自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全额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四、石家庄公积金提取条件最新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七)死亡或者已宣告死亡的;
(八)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九)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五、江油公积金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公积金提取条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达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如何领取?我现在四川省达州市工作,于今年年初买房,办得是商业贷款。我想咨询一下我这种情况每年能不能取出住房公积金?如何领取?问题解决了可以加分。我不吃小包子浏览85403次:38我有更好的答案:45#厉害了,wod芝麻!优质回答超级赛火热开赛~#最佳答案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住房自住的4.离休、退休(退职)的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不是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7.不是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9.出国、出境定居的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额度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帐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帐户余额可截至签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本人个人帐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2.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帐户余额截至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4.职工本人帐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三.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证明材料1.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2.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4.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购买材料的发票5.偿还产权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或贷款结清凭证.租赁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7.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9.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10.不是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1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12.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证明注销或国(境外)外定居证明.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四.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以职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的方式提取.1.以职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的方式提取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转帐支票,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给售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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